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住中卫市**区**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并酒后驾驶宁E*****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靖远县**镇**村**社**号张某某家门前行驶至国道109线1466公里的路旁**铺门前路段时被群众举报,后被出警的靖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检查、血样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国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189****;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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