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7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杨市镇**社区一饭店吃饭喝酒后,酒后驾驶湘******皮卡车行驶至杨市镇泉溪村杨市收费站出口小路时,因错过路口,在倒车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湘******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杨市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姚某某满身酒气,便带其到涟源市二人民医院,由急诊室值班护士对姚某某抽血备检。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04mg/100ml。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湘******小轿车在4S店维修费用,周某某自愿放弃追究姚某某法律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10月11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市中队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资料、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抽样检测、和解协议、报案登记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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