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市人,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3-39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3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汽车,从汉川市**镇出发前往汉川市城区,行驶至汉川市人民大道汉高小天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抽血照片、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送达回执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志雄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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