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04 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 号“福特”小型普通客车从仙桃市**镇至仙桃市城区。16 时30 分许,当其驾车行至**处时,其车与对向由殷某某驾驶的闽G*****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姚某某被巡逻民警查获。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2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 证人罗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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