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楼**室,无业,持C1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已被停止使用)。2018年11月12日姚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谢家集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给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05分,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南市八公山区四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马路纬六路至建北路段300米处(铁道口),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9月4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现明知机动车驾驶证因超分已被停止使用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