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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84号

被告人姚某某,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7********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社区**号楼**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GA****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商城大道93号处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3时37分,被告人姚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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