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76********,汉族,大专,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吉利区**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棕色大众牌轿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原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将姚某某带至洛石化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mg/mL(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耿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宗献
检察官助理:张伟伟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