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京QZ**白色小型轿车沿固安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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