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保定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5月1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吉利美日牌红色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进行酒驾治理的交警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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