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豫H*****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镇**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孙姣姣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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