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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A*****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在内蒙古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十字路口北被武川县西乌兰不浪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交警中队。经鉴定,姚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3.32/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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