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母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55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常州向马鞍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南京马群公安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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