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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贺州大道交平安西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60.32mg/100ml。2020年1月8日,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建议判处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秋香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贺州市八步区**街**号,联系方式:1380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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