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7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街道**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0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E****号小型轿车从博罗往惠州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城区惠州大道兴隆街牌坊路段,在变道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粤L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5.1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旁出租屋,联系电话1576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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