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9时55分,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莞企轩门口对出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姚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0时47分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8mg/100ml。后姚某某向黄某某赔偿7万元,黄某某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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