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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号楼**单元**号。2014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清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5.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1月8日,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涉案车辆凭证、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身份信息;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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