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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后**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姚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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