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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大学学历,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号,现住合肥市新站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疏路交口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其为躲避查处下车躲入武里山路东侧饭店内,但被执勤交警发现并查获。民警立即将姚某甲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姚某乙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601****)。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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