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小区**楼**单元**号,无业,群众。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许,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U****小型越野客车在林西道新光路口被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216.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16.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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