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9****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路宏鼎公馆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碰撞被害人羌某某所驾苏FB****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姚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0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金盛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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