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蒙K**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通往沙巴日太嘎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外环旅游观光道十字路口处,与沿观光道由东向西行驶由郝某某驾驶的蒙B**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某驾车逃逸。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经对姚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3.2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员电子档案、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凤姝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关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