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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号,住**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14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在北塔区**乡应安亭地段与朋友吃饭喝酒,期间喝了3两多白酒,吃完后准备回邓家村的家里,驾驶湘******小型轿车经过雪峰桥头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68.40mg/100ml。2020年5月27日姚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公安机关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给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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