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社区,2020年4月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同年7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R****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昭远门路与辛王路交叉口西南角壳牌加油站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海洋停放在此的车号牌号码为陕A****8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4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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