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政治面貌:群众。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万树香堤**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沿燕山大街民生银行门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的过程中,与后方被害人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出租车相撞。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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