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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巷**号,现住晋城市城区**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9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E****0二轮摩托车,沿山西省晋城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8.7mg/100ml。

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有危险驾驶罪的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县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6356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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