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太原市**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25分,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晋A****X**色**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66.8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姚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192.3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姚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太原市**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75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