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姚某某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于2017年10月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0月25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4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某不能到案,将案件退回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含山县公安局,2020年10月27日,含山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姚某某传唤到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皖**小型轿车沿巢二路自东向西行驶,23时06分左右,当车行至塔岗十字路口左转往南20米处时,被告人姚某某发现交警在检查车辆,于是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在现场附近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随后,被告人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过雪山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