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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某于201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时12分左右,姚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公里表:89147)在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路路段被水东中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吹气式”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0.6mg/100ml,后水东中队民警带姚某某到电白区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2.1mg/100ml。

2020年4月11日0时许,姚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鲁****)由水东镇新湖路往高地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水东镇新湖路南宝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水东中队民警查获,经水东中队民警对姚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08.2mg/100ml,后由水东中队民警带其到电白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志军

检察官助理 陈振宇

2020年5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路高地开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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