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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公寓**楼**门**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码为冀B6R***的面包车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化路与垦丰大街路口时,与前车人员发生口角并打架。经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3.29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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