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2********,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广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24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4月1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贵D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道**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0.82mg/100mL。姚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查获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72299****;

2.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