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4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02时48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9****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合成路由东兴路往林上路方向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合成路承德小学对开路段时,粤E9****号小型轿车失控与路边德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某明知群众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交警勘验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姚某某已经赔偿损失10000元。经检验,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损失,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1年3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滘**大街**村**巷**号整栋,联系电话15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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