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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常熟市**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常熟市**镇**村**塘**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0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由常熟市东张镇行驶至市区红旗桥附近,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车轨迹图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妨害公务

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驾后在常熟市阜湖路、环城东路路口,拒不服从交警及警辅人员的靠边停车指挥,减速后又突然加速逃离,将警辅人员被害人范某某强行拖拽十余米。后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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