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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1141980******** ,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号, 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宿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5521******** 的银行信用卡。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自2017年8月起多次通过POS机从该光大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套取的现金用于购买大量彩票、偿还其它银行信用卡的欠款等。被告人姚某某超过规定期限进行信用卡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超过3个月以上不归还本金人民币84251.42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与光大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光大银行对账单、催收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中心版》、《还款协议》、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以及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3.催收电话录音;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顺祥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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