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村,群众,农民。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燕春楼附近电信杆上的办证电话花1600元为妻子陈某某办理了户口迁移证,陈某某得以落户任丘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伯晗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四十六页,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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