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5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坊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姚某某为了在陕西省西安市承接工程,遂托人介绍与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作。2013年5月2日,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西安分公司,张某丁为分公司法人代表。但姚某某为了在西安市顺利开展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业务,于2013年6、7月份在西安市自强西路一“刻公章、打字、复印”店内私刻了“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于2015年3、4月份在同一店内又私刻了“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于2015年5月份在合肥市通过私刻印章小广告,私刻了“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将私刻的印章用于以下方面:
1.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为借款,在写给骆某某的50万借条上加盖了“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
2.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为了能够顺利开承接工程,在一份与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拟定的车间改造施工委托协议上加盖了“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3.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为了让徐某某到甘肃省商谈酒泉工地项目,在一份聘任徐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书上加盖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后徐某某未能接下此工程;
4.2016年6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刘某某和张某戊签订的一份劳务工程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后张某戊支付刘某某16万保证金;
5.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为承接工程,和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关于陕西省富平县养老公寓的合作协议书,并加盖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该养老公寓项目工程造价约1亿。2016年10月初,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叶某某负责西安分公司时,叶某某发现此养老公寓项目在未经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已经施工,遂要求姚某某立即停工,并拆除工地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门牌标识;
6.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因债务问题,在写给袁某某的89万借条上加盖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
7.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和西安旺彪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并加盖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印章,合同涉及的钢材价值约50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私自伪造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和改制后的的印章,对公司造成的直接影响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张某甲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姚某某偿还原告张某甲以骆某某和袁某某名义出借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44万元。
2.2017年1月12日,张某戊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刘某某退还原告张某戊16万保证金及其他劳务费用共计235757.6元。
3.2017年3月29日,西安旺彪物资有限公司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姚某某支付原告钢材款50万元及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押清单(营业执照、房屋承租合同、陕西分公司开支、现金缴款书、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姚某某书面说明、钢材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变更登记书、借条及出资情况说明、登报情况说明;姚某某转账记录及承诺书;安徽建工第四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税务台帐资料、营业执照相关材料;张某戊签订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清单;姚某某向骆某某、袁某某借款借条;陈某某授权姚某某委托书;《盐湖卤水提取千吨级高纯氧化锂电车间改造施工委托协议》施工协议书;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丙、吴某某、汪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光关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私自伪造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后的印章,并将伪造的印章用于借款及承接工程等方面,对“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9797****、139650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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