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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元宝山区**中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5月份,通过微信群看到一微信名叫“AOO专业代办从业资格证”的人发出能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广告,因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添加其为好友,并从“AOO专业代办从业资格证”处购买一本伪造的A2机动车驾驶证,且通过微信支付对方300元费用。后“AOO 专业代办从业资格证”通过快递将伪造的A2 机动车驾驶证邮寄给姚某某。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持从“AOO 专业代办从业资格证”处购买的伪造的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6****货车行驶至巴林左旗**镇**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非法购买一本假的A2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10份;

    5、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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