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中侠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携带镰刀,窜至本屯居民孙某某家,镰刀砍了孙某某左腿两刀,造成孙某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丈夫柳某甲找到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告人姚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
2.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说明;
3. 证人王某某、邢某某、柳某乙、柳某甲、柳某丙、柳某辰证言;
4.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5. 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6. 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丈夫代为通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立志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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