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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8 日下午4 点多钟,被告人姚某某酒后在兰西县榆林镇乘黑M****7号客车去哈市,上车后姚某某扫码支付车费未成功,后在车辆行驶中姚某某辱骂并殴打客车司机李某某,并用手拽大客车的方向盘,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客车现场照片、客运站结算单、天兴客运公司证明、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侯某某、袁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乘公共交通工具,在车辆行驶中无故辱骂殴打驾驶员并拽方向盘,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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