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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贵DW****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沈某丙、李某甲五人由播州区平正乡往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方向驾驶。行驶至乡村道平正乡至枫香保海村线5公里350米(小地名: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保陇)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死亡,沈某丙、李某甲、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沈某丙、李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贵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沈某乙、沈某甲、王某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各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沈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三人,受伤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姚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529****。

2.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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