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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16时1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晋M****2(晋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陵区***环线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环线引线与**路交叉口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至该交叉口的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临0631176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高陵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姚某某户籍信息及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查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甲死亡证明等;2.证人陈某乙、邓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175X号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177X号血醇检验报告、陕平安司鉴【2020】病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陕立信车鉴字[2020]第305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宣读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告人姚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宣读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立信车鉴字[2020]第305号鉴定意见书、陕平安司鉴【2020】病鉴字第66号鉴定意见书的笔录;对被告人姚某某宣读西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108号道路事故认定书的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规驾驶晋M****2(晋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临0631176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县***镇***村后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照片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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