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90********,汉族,大学本科,秦皇岛市中医医院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07时42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冀C*****号牌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华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族北路交叉路口,向南右转弯过程中,遇王某某驾驶自行车顺民族北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2月27日死亡。2020年03月30日交警支队四大队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佳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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