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住河北省霸州市**村工业园区,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8时30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河北EY****号蓝色货车沿王淀庄至西曹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文安县左各庄镇吴淀庄村忠义木业门前,超越前方顺行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两车相刮,造成电动三轮车损坏、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调解,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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