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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2000********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沿沛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刘寨村南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和解。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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