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头灶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韩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持C1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牌号为苏J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34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4KM+652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梅某某相撞,致梅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梅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避让,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春梅
检察官助理 王双凤
2020年5月6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头灶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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