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0********,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辽B****7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S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316线40km+100m处时,与路上行人被害人梁某某、韩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8月8日,经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9月6日,被害人梁某某因颅脑损伤在庄河市**镇卫生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系生前机动车辆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庄河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春心
代理检察员: 毛泓翔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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