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号的重型普通货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灵璧县**镇**街北侧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行驶至逆向车道内,与正在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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