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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陕A****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周某某尚村镇某村出村路中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陕西省A****9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姚某某及车主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73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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