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苏A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元东路路口右转弯时,由于观察疏忽,撞倒并碾压同向右侧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董某某,致董某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右上肢、右下肢毁损伤致右上臂上段、右大腿上段截肢术等伤,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一级。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告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筱娴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