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30份,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邢昔线9公里加260米处(邢台县时村路段)时,将行人霍某某撞到,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姚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姚某某户籍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霍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霍小芹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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