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0********,汉族,初中,群众,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3时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9省道25km+700m蓬莱市***镇**村****门口处,与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张某某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路面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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